
【政府計畫快訊】金門縣政府108年度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

☑計畫目的
一、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及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之電影片(以下簡稱電影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且影片總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二、電視連續劇片應有十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在本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三、短片類(影片總長度未達六十分鐘者),在本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四、廣告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五、外國影片符合前四款者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本辦法申請補助金額,每案原則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四十,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全齣電視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本府得視個案性質與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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