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113年度臺南市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申請補助計畫

1. 補助額度:

國際會議、國際學術研討會、國際展覽: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會議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一般展覽: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會議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定獎勵金額補助5萬至上限30萬元整。

國外及於本市參展: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會議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補助額度,國外參展每格標準攤位最高可補助5萬元及本市參展每格標準攤位最高可補助1.5萬元,國外、本市參展每案補助上限分別為8萬元及3萬元。

2. 同一會議、展覽、參加之展覽,累計三年獲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計畫(該會議、展覽、參加之展覽與上一年度相比若僅名稱更動且性質相似,本局得認定其係屬同一會議展覽)。

3.受理申請時間及程序:

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至113年10月31日,並最遲須於補助會議、展覽、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郵寄之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公告日起算30日內即舉辦者或參展者不受前述說明之「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之限制,惟仍須於「首日之前5日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之會議、展覽、參展其首日需介於: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

受補助廠商應於會議、展覽、參展結束後30日內(若於向本局申請後至核定補助前,即已辦理會議、展覽、參展者,應於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30日內辦理)檢附撥款請領文件,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撥款。

截止日期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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