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原住民族合作社獎勵補助計畫

壹、計畫依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9條及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8條及11條規定辦理。
貳、計畫目標:
提升原住民族合作社(以下簡稱原合社)營運及開拓市場能力,並鼓勵深根在地就業及永續經營,俾增加社員就業機會,以謀取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品質改善。
參、執行期程: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肆、獎助對象:
依法登記且原住民族社員超過原合社社員總人數80%,及依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經營項目,得為獎助對象,惟獲本會歷年原住民族合作社獎勵補助計畫之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不得列為獎助對象。
伍、獎勵項目:依112年中央或地方合作社主管機關公告111年度考核結果核發考核獎勵金
一、 考核評定「優等」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
二、 考核評定「甲等」者:核發獎勵金10萬元。
三、 考核評定「乙等」者,核發獎勵金1萬元。
陸、補助項目:以112年中央或地方合作社主管機關公告111年度考核結果未達乙等或無考核成績者,得申請「營收成長補助費」、「取得政府採購標案補助費」、「教育訓練費」及「活動費」,個別項目113年起每項目申請至多以2次為限;另「業務費」、「教育訓練費」、「活動費」不補助資本門(財產)。

一、營收成長補助費:依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總額成長者(112年與111年相較)予以補助。
(一) 112年考核評定乙等以上者,每社補助標準依下列成長比率 :
1. 營業收入總額相較成長達1%至25%者:補助3萬元。
2. 營業收入總額相較成長達26%至60%者:補助6萬元。
3. 營業收入總額相較成長達61%以上者:補助9萬元。
(二) 112年考核評定未達乙等或無考核成績者,每社補助標準如下:
1. 營業收入總額相較成長達1%至25%者:補助1萬元。
2. 營業收入總額相較成長達26%至60%者:補助3萬元。
3. 營業收入總額相較成長達61%以上者:補助5萬元。
二、取得政府採購標案補助費: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參與政府採購並依法得標者 予以補助。
(一) 112年考核評定乙等以上者,每社補助標準如下:
1. 得標件數2件以下者:補助1萬元。
2. 得標件數3件至5件者:補助3萬元。
3. 得標件數5件以上者:補助5萬元。
(二) 112年考核評定未達乙等或無考核成績者,每社補助標準如下:
1. 得標件數2件以下者:補助5,000元。
2. 得標件數3件至5件者:補助1萬元。
3. 得標件數5件以上者:補助1萬5,000元。
三、開辦費:成立未滿1年者適用,補助項目包括合作社營運所需器材、設施及設備為限,每社最高補助10萬元,詳補助標準表,申請以1次補助為限。
四、營運設備費:成立1年以上者適用,補助項目包括合作社營運所需器材、設施及設備為限,每社最高補助10萬元,詳補助標準表,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於使用年限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含開辦費所購置)。

五、業務費:補助項目包含執行業務場域之租金、水電、通訊、網路、物品 、郵資、推動合作事業相關會費及其他必要業務費用,以經常性支出為主,每社至多申請補助3年。如申請租金補助,房東不得為社員及聘任人員。
(一)112年考核評定乙等以上者,每社最高補助10萬元。
(二)112年考核評定未達乙等或無考核成績者,每社最高補助2萬元。
六、教育訓練費:補助合作社辦理提升社務、財務、業務相關訓練、研發,並研擬教育訓練計畫書,補助項目可編列訓練所需相關經費,詳補助標準表。辦理時數1日應至少達6小時,內聘講師時數合計不得高於總時數30%;參與原住民社員及職員應達參與總人數80%為原則,核銷結報時所提參與比率未達80%,補助款項依比例扣減 。
(一)112年考核評定乙等以上者,每社最高補助10萬元。
(二)112年考核評定未達乙等或無考核成績者,每社最高補助2萬元。
七、活動費:補助合作社為業務拓展,自辦活動、參展設攤、行銷活動等,並研擬活動計畫書,補助項目可編列辦理活動所需相關經費(含場地、舞台、帳篷、宣傳、餐費、油料費 等項目),詳補助標準表 ;核銷結報時參展場次數、自辦設置攤位數未達預定目標,補助款項依比例扣減,自辦攤位數低於原核定級距,補助款項降為實際攤位數級距 。
(一)112年考核評定乙等以上者,補助標準如下:
1.補助參展設攤、行銷活動,每社最高補助10萬元,參展設攤依場次數及天數審酌補助額度。
2.自辦活動補助主辦社場,依設置攤位數計算,以1攤位最高補助2萬元,總補助額度至多20萬元,並依地點、天數及規模審酌補助額度。
3.同時申請「參展設攤、行銷活動」及「自辦活動」項目,合計每社總補助額度以20萬元為限。
(二)112年考核評定未達乙等或無考核成績者,補助標準如下:

1.補助參展設攤、行銷活動,每社最高補助4萬元,參展設攤依場次數及天數審酌補助額度。
2.自辦活動補助主辦社場,依設置攤位數計算,以1攤位最高補助1萬元,總補助額度至多10萬元,並依地點、天數及規模審酌補助額度。
3.同時申請「參展設攤、行銷活動」及「自辦活動」項目,合計每社總補助額度以10萬元為限。
柒、申請作業:
一、「營收成長補助費」:請於113年6月30日前(依郵戳日,最後一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營收計算倘遇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配合財政部稅捐稽徵處公告延長結算日期後10日內截止收件),提送申請文件至本會委託之專管中心初審,再經本會複審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合作社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三)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有效期之證明書影本
(四)決(議)定申請項目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紀錄
(五)112年公告之考核評定結果證明文件影本,未附則視為無考核成績
(六)112年及111年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經主管機關核認)
(七)領據(應黏貼合作社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
二、「考核獎勵金」、「取得政府採購標案補助費」、「開辦費」、「營運設備費」、「業務費」、「教育訓練費」及「活動費」:請於113年3月30日前(依郵戳日,最後一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日),提送申請文件至本會委託之專管中心初審,再經本會複審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合作社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三)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有效證明影本
(四)決(議)定申請項目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紀錄

三、下一工作112年公告之考核評定結果證明文件影本,未附則視為無考核成績
(五)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標案補助費者,應附112年參與政府採購決標證明或相關契約文件影本
(六)申請開辦費、營運設備費者,應附註記明細之估價單或標註價格之型錄等文件
(七)申請業務費,執行場域租金補助應附租賃證明、社員名冊等文件影本,水電、通訊、網路補助應附2個月繳費收據(1年內)影本,會費補助應附相關佐證文件。
(八)申請教育訓練費、活動費者,應依格式附教育訓練計畫書、活動計畫書,同時申請2項經費,計畫書應分開提報。
(九)切結書
捌、審查作業:
一、由本會委託之專管中心收件、初審,通過案件送本會複審,本會組成工作小組進行複審作業,必要時得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本會各業務單位代表,進行審查或實地勘查。
二、申請教育訓練費、活動費,所提計畫訴求及目的應清楚,內容規劃構想或訴求、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應具完整、合理及可行性,如教育訓練應補足社員所欠缺之技能與知能,設攤活動應有詳細參展規劃,人潮及收益應有評估之計算方式,以確能解決合作社營運問題,提升社場營業收入。
玖、財務作業:
一、經費撥付與結報:
(一)考核獎勵金、營收成長補助費及取得政府採購標案補助費:經費採1期全額撥付結案。
(二)開辦費、營運設備費、業務費、教育訓練費及活動費:經費分2期撥付,第1期款撥付核定補助80%,補助項目全數辦竣後1個月內辦理全案核銷結報,本會依實際支用經費撥付第2期款,至多核定補助20%。

1.第1期款:掣核定經費80%之領據(應黏貼合作社之存摺封面影本)函送至本會,申領款項。
2.第2期款:檢附費用結報明細表(若有自籌款需填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收支彙總表)、支用單據(須貼於核章之支用單據黏存單)、第2期款領據,開辦費、營運設備費須另附財產清冊,教育訓練費、活動費須另附成果報告書(同時申請2項需獨立分冊),以上結報資料函送至本會委託之專管中心初審,經本會複核無誤後撥付經費。
二、各項補助最遲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辦竣,113年11月30日前(依郵戳日)辦理核銷結報,若有賸餘款應予繳還本會「原住民族就業基金401專戶」(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7036070022),逾期未辦結則列入次年度獎勵補助之參據;另依據本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本會補(捐)助比率核減補(捐)助經費,其已撥款者,應請受補(捐)助對象繳回。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本會補(捐)助比率繳回或由本會尚未撥付之補(捐)助款扣抵。

截止日期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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