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109年度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
☑計畫目的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使國內表演藝術得以長期發展,鼓勵團隊在穩健經營機制下,積極追求優質藝術展現,特訂定「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辦法」。
☑補助對象
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行政法人及其附屬團隊不列入補助範圍。與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不重複補助。
☑補助範圍及額度
1.「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申請資格一覽表
計畫類型 (擇一) | 申請資格 | 補助額度及原則 (新台幣元) |
一年營運 | 1.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一年者。 2.應有藝術指導或藝術總監。 3.專職行政人員至少一人。(說明1) 4. 申請年度展演製作(說明2、3)一個以上。 | 1.每年以 100 萬-800萬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以不逾團隊年度營運總經費(說明4)三分之一為原則。 2.得視文化部每年捐贈之預二年營運 算而調整之。 |
二年營運 | 1.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三年者。 2.應有藝術指導或藝術總監。 3.專職人員(含行政人員及團員)超過三人(含)以上。(說明1) 4.申請期程(說明2)內須完成展演製作一個以上。 | |
三年營運 | ||
一年營運及年度計畫 | 1.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三年者。 2.應有藝術指導或藝術總監。 3.專職人員(含行政人員及團員)超過三人(含)以上。(說明1) 4.申請期程(說明2)內每年度須完成展演製作(說明3)一個以上。 5.申請「年度計畫」之計畫內容、時間、地點須詳實。 | 【營運】 1.每年以 100 萬-800 萬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以不逾團隊年度營運總經費(說明4)三分之一為原則。 2.得視文化部每年捐贈之預算而調整之。 【年度計畫】 1.補助件數(不含出國計畫)每年至多四件。 2.經核定補助之「年度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基金會常態補助。 3.「年度計畫」補助件數及本基金會常態補助件數合計每年至多四件。 |
二年營運及年度計畫 | ||
三年營運及年度計畫 |
(1)說明:
說明1:專職人員係指主要之工作時間於該團隊內從事藝術或行政工作,且領有最低基本工資以上之待遇,並由該團隊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者。
說明2:申請年度/申請期程為申請補助之年度;以109年度為例,申請1年計畫者即指109年度,申請2年計畫者即指109至110年度,申請三年計畫者即指109至111年度。
說明3:年度展演製作係指一套完整之節目為一製作,非以演出場次計算之;另製作不強調必須是全新之創作,可含改編或重製,然須為完整之製作。有關規定如下:
A.音樂節目:一場演奏會之曲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B.舞蹈節目:一場完整演出之舞碼安排為一個製作。
C.傳統戲曲節目:全本劇碼之演出為一個製作,如為折子戲演出,則一場完整演出之劇目安排,視為一個製作。
D.現代戲劇節目:一場完整之劇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說明4:年度營運總經費含專職人員之薪資、勞健保費用、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雜支等)營運費用加上年度展演製作經費、國內外演出經費之總合。
2.補助範圍:
(1)「營運」補助:
A.團隊為推動年度創作、展演計畫所需之固定成本,含專職人員之薪資、勞健保費用、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雜支等)、人員培訓、排練等營運費用,但不包括辦公設備採購等資本門支出。
B.團隊自我提升計畫、展演製作或演出活動所需部分行政費用。
(2)「年度計畫」補助:請參閱本基金會補助申請基準「音樂類」、「舞蹈類」、「戲劇(曲)類」補助項目之相關規定。
☑備註
補助考量:
1.致力藝術創發及提升展演品質
2.具核心製作、編創、演出人員
3.營運能量、自我提升及長期發展規劃
4.觀眾經營與培養
5.合理編列及運用經費
6.「二年(含)以上營運」與「營運及年度計畫」之補助,除上述五項外,團隊過去表現及「申請年度之核心重要製作計畫」亦為優先考量之方向。
☑驗證碼
22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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