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臺北巿政府藝文補助–常態二期
☑計畫目的
臺北巿政府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須知。
☑補助對象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3.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4.「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補助類別及項目
1. 專業藝文類:
(1)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含民俗技藝)、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與書法水墨類(視覺藝術)、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
(2)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出版 、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 、研習推廣 、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
2.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藝術教育推廣、文化生活紀錄 、文化調查、文化空間美化、其他。
3.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
(1)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
(2)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文化生活紀錄、其他。
☑備註
1.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
(1)傳統戲曲類、文學類、社區文化類:分機3525 賴小姐
(2)美術類與書法水墨類(視覺藝術)、舞蹈類、影音藝術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分機3527 何小姐
(3)音樂類、傳統音樂類:分機3593 胡小姐
(4)現代戲劇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含民俗技藝)、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族類:分機3601 周先生
2.收件截止日:
(1)109年度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0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限109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09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2)109年度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限109年7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09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3. 專業藝文類「營運扶植」項目、「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申請僅限於第1期受理收件,「營運扶植」可受理二年計畫。
☑驗證碼
55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