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臺北市政府109年度公私有文化資產補助
☑計畫目的
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本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維護、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
☑補助對象
1.除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以外之其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管理機關(構)。
2.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3.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4.自然人。
☑補助原則及內容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或修復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經費者(資本門)。
2.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指非工程之勞務執行計畫,例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調查研究出版計劃、測繪計劃、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計畫、日常管理維護計畫、教育培訓計劃、宣導推廣計畫等;該補助款以用於深化文化資產內涵及推廣相關事項,並以不補助保全、環境清潔等支出為原則,惟經審查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其他經審查委員會會議同意補助者。
☑備註
1. 申請人應於前一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開始受理第一階段申請;若有餘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止;若仍有餘額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7月1日至7月31
2.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公私有文化資產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3661 蘇小姐
☑驗證碼
33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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