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文化部109年辦理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
☑計畫目的
文化部為拓展民間社會之國際視野,增進國人對東南亞文化、歷史、社會發展之深度認識,強化雙向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法人及民間團體。
☑補助原則及內容
1.補助類別:
(1)來臺文化交流合作類
(2)交流成果擴大運用計畫類
(3)雙向交流合作類
2.補助額度及項目
(1)補助額度:
A.來臺文化交流合作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B.交流成果擴大運用計畫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C.雙向交流合作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2)補助項目包括交流合作期間支出之以下費用:
A.交通費:包括獲薦邀人士來臺住所地至我國往返之機票費用(限經濟艙機票)、搭乘國內大眾陸運工具(以由機場至住所地為原則)及簽證費用。
B.保險費:交流合作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辦理。
C.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上限,採核實支付。
D.創作費(不含獲薦邀人士另自付之所得稅額)。
E.生活費:每日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採核實支付。
F.與計畫執行期間直接相關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人士之機票,以及作品運輸、保險、展演費、文宣、翻譯費、成果發表、推廣行銷費及其它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
3. 申請案應具備條件
(1)獲薦邀人士兼具下列資格條件:
A.具東南亞國家國籍,且依所屬國之法令已無須服兵役及無限制出境之情事。
B.截至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之終日止,已持續從事第二款所列舉活動三年以上,有具體實績、成果者。
C.非申請計畫日起算前一年在臺就業及就學者。
(2)申請來臺文化交流合作係指從事策展、演出、創(寫)作、社區營造、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實習、田野調查與紀錄、研究、採訪、報導、工作坊、拍片、公民社會相關活動或合作等。
(3)來臺交流合作期間不逾六個月。
☑備註
1.聯絡人 李小姐 02-8512-6716
2.東南亞國家,指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東帝汶。
☑驗證碼
99887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