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一、 布建居家護理機構,強化居家護理服務量能。
二、 建立家庭護理在基層健康照護之社區模式。
三、 提升慢性疾病、居家護理之照護品質與健康覆蓋率。
補助對象
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
(一) 於公告日後,有意願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居家護理機構者(即尚未取得開業許可)。
(二) 於公告日前或後,已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地方政府許可開業之「個人設置」居家護理機構,且於開業後尚未符合居家護理機構評鑑資格者。
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申請開辦設施設備費上限 25 萬元、儀器設備費、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研究所學位學程學雜費)及差旅費上限 50 萬元、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 50 萬元,最高補助計 125 萬元。
(二)設置區域屬山地鄉原住民族及第二、三級離島地區申請補助者,開辦設施設備費上限 50 萬元、儀器設備費、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研究所學位學程學雜費)及差旅費上限 70 萬元、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 50 萬元,最高補助計 170 萬元。
備註
請申請單位將申請計畫書一式10份函送本部提出申請,逾時概不受理。本部將依審查評分結果決定計畫補助之優先順序。 聯絡窗口: 請洽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電話:02-85906666 轉7125、7123、7124,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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