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文化部109年產業文化資產創生計畫
☑計畫目的
文化部為保存我國近代化產業文化資產體系價值,鼓勵中央政 府機關(構)及其附屬機關(構)、公營事業機關(構)、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與產業單位合作辦理產業文化資產系統性、脈 絡性調查、保存及活化再利用等,連結產業文化與居民之記憶,以 建立臺灣產業文化體系,且創造文化資產經濟效益,推展保存與再 發展之永續環境。
☑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其附屬機關(構)、公營事業機關(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擬再利用之產業文化(性)資產(含工業遺產)需具保存價值 與再利用潛力,或有保存急迫性者。
(2)申請單位需具有擬再利用場域之產權、管理權,或與產權、 管理單位取得合作協議之單位。(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營事 業機關/構需自行提案申請)
(3)需提出該場域之系統性保存及持續活化再利用計畫,且能創 造經濟效益者。
(4)申請單位需結合青年文化工作者或產業文化(性)資產保存活 化相關工作者(含團隊),共同協力合作辦理,以豐富計畫內涵及提升產業歷史資產活用之效益
2. 國內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國內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具有辦理地方文史調查、保存及 再利用相關經驗,並擁有所提計畫內容之產業文化資產產權、 管理權,或已獲得產業文化資產管理或產權單位同意合作、 託或授權(年限需 4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且能提供足額自籌經 費者。
☑補助原則及內容
1.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其附屬機關(構)、公營事業機關(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項目:
(1)產業文化(性)資產調查及研究、保存活化、經營管理等相關 事項(經常門)。
(2)產業文化(性)資產保存及活化相關規劃設計、修繕整建相關 事項(資本門)。
2. 國內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產業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活化再利用、交流網絡建構 等相關事項(經常門)。
3. 補助計畫執行期程:各申請計畫需提出至少 2 年期計畫內容及分年經費估算表(惟需於 112 年 11 月底前全部完成結案)
4. 國內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補助部份所需經費,但以不逾總 經費 95%為原則。
☑備註
1.計畫執行期程:需提出至少2年期計畫內容及分年經費估算表(惟需於112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結案)。
☑驗證碼
93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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