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文化部109年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
☑計畫目的
文化部為增進臺灣流行音樂產業動能,促進產業鏈各環節之多元發展,並提升流行音樂製作品質,以強化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
☑補助對象
1.創作樂團類:申請者應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流行音樂樂團或組合為限,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錄製升級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
(2)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
(2)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補助原則及內容
1.創作樂團類:
(1)執行期程:
A.EP:應於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 EP 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架。
B.專輯:應於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架。
(2)補助額度:
A.EP:定額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B.專輯:定額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3)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2.錄製升級類:
(1)執行期程:應於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架。
(2)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如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未曾於國內外發行個人專輯,且申請作品為首次發行專輯、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人,補助金以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為上限。另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不在新人資格內。
(3)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3.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1)執行期程:應於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架。
(2)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配樂師、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備註
1.承辦人:
(1)創作樂團類:廖小姐 02-23758368分機1625
(2)錄製升級類:吳小姐 02-23758368分機1618
(3)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蔡小姐 02-2375-8368分機1617
2.計劃書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 10047 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
3.109年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109.01.13.pdf
☑驗證碼
22837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