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臺北市政府109年度按摩據點設施設備更新計畫
☑計畫目的
臺北市政府為提昇視障按摩業服務品質及經營環境,針對視障按摩營運據點提供設施設備補助,並聘請經營管理、創業理財、行銷公關、環境設計或視障按摩等專家成立輔導團,至視障按摩據點進行實地輔導,期待建構按摩據點的優良消費場所,並加強其市場競爭力及經營效率。
☑補助對象
1.視障按摩小站:經營場所位於北市公共場所(包含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之五大場所),並由視障者進駐及提供按摩服務。
2.視障按摩院:經營場所設於北市之視障按摩店家,並由視障者經營及提供按摩服務。
☑補助原則及內容
1.設備更新補助:
(1)視障按摩小站資格條件(包含新設及既設據點):
A.限全國性或本市立案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具備執行能力者,而視障按摩小站需設置於臺北市,並願意配合輔導計畫。
B.設置的視障按摩小站及視障按摩會館之視障團體,若由數家團體採共同經營者須推派其中1團體,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C.補助單位申請日前3年內(申請當日往前追溯3年)未曾領有臺北市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本計畫設施設備之相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於不同據點經營者不限制僅補助1家。
D.視障按摩師須具備按摩技術士證,若未領有按摩技術士證者則以按摩(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作為證明文件,並確實於該據點從事按摩工作,且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如符合資格的按摩師,以單日同一時間排班最多人計算給予補助,而企進按摩師不計入符合資格按摩師人數。
(2)視障按摩院資格條件(包含新設及既設據點):
A.設置於臺北市之視障按摩院,負責人應實際為該據點之經營者,並於該據點從事按摩工作,且負責人戶籍需登記於臺北市,並願意配合本處後續輔導計畫。
B.若數人採合夥經營者須推派其中1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並領有按摩技術士證(如未領有按摩技術士證者則以按摩(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作為證明文件),自申請日起至核定補助後1年內,均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C.補助對象申請日前3年內(申請當日往前追溯3年),未曾領有臺北市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本計畫設施設備之相關補助,且申請者僅限補助1家據點。
D.如有排班按摩師須具備按摩技術士證,若未領有按摩技術士證者則以按摩(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作為證明文件,並確實於該據點從事按摩工作,且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如符合資格的按摩師,以單日同一時間排班最多人計算給予補助,而企進按摩師不計入符合資格按摩師人數。
2.服務品質提昇課程:申請109年度設備更新補助者,應配合審查委員建議參與服務品質提昇課程。
(1)課程僅限非屬於按摩技術訓練者,其內容包括:客戶服務、財務管理、經營行銷管理、按摩師服務安全教育、環境衛生管理、服務禮儀、按摩業新趨勢、按摩應用外語及消費者心理等課程。
(2)當年度申請本處設備更新補助者,於受補助2年內,需主動參與以上相關課程。
(3)依委員建議課程,本年度由本處依照實際需求狀況辦理,課程時間另行規劃通知。
3.補助額度:提供裝潢類、設備類、其他類及雜項等補助,依單日同一時間排班最多人計算給予補助,視障按摩師4人以下每案最高補助20萬元,5至6人每案最高補助25萬元,7人以上每案最高補助30萬元,如有個案經委員審查同意,確實有補助之效益及必要者,得依現行補助人數金額規定再增加補助額度5萬元。本項計算人數之視障按摩師應具有按摩技術士證或以按摩(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作為證明,經費不足的部份由申請團體或私人按摩院負責人自籌經費。
☑備註
☑驗證碼
22398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