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臺北市政府109年度第1期公共藝術補助申請
☑計畫目的
臺北市政府為提升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素養、美化都市公共空間及鼓勵藝術工作者發揮藝術創意辦理公共藝術。
☑補助對象
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及學校
☑補助原則及內容
1.執行地點:申請補助案所策劃之公共藝術計畫地點,以位於臺北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且以開放空間為限,倘有臨時性展演時,應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2.補助金額
(1)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者,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補助上限。
(2)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萬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3.補助原則
(1)補助款限當年度執行完畢。
(2)同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同時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獲補助者,申請者應於申請表中敘明。
(3)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得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公共藝術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同一申請者申請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備註
1. 欲申請者請於截止日前將申請應備文件送至北市文化局文化資源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2. 申請須知pdf(673.14 KB)
☑驗證碼
33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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