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藝文紓困-2.0).png?fit=2000%2C1125&ssl=1)
【政府計畫快訊】文化部(109年)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租金、權利金及規費減免(或補貼)(藝文紓困 2.0)
☑計畫目的
文化部(下稱本部)依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本須知。
☑補助對象
一、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商號或具我國國籍之個人,在本須知第貳點所列受衝擊期間,依「規費法」或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訂定之相關收費標準租借場地(含展覽空間、表演空間、戶外空間或會議室等)者。
二、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等法規訂定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辦理場館、園區營運、販售商品、提供服務之商店、住宿或停車場等場所或設施,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
☑補助類別及項目
申請者於受衝擊期間,遭受疫情衝擊或影響,致營業金額減少者,得依下列情形申請租金、權利金及規費等相關費用減免(或補貼):
一、依「規費法」或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訂收費標準(或辦法)者,依遭受疫情衝擊或影響之事實提出申請,補貼其租金、場地使用費或類似費用百分之五十;如有收取訂金或保證金等費用,因受疫情影響取消者,無息退還相關費用。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政府採購法」辦理委外,或依「國有財產法(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出租或利用之空間或場地,並訂有書面契約者,依遭受疫情衝擊或影響之事實提出申請,視實際衝擊營業金額減少情形及財務差異等,減免受衝擊期間租金與權利金或類似費用,最高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除前款金額之減免外,其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部分,或有另協商變更契約條文之必要者,得依據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 年 3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202 號、財政部109 年 3 月 6 日台財促字第 10925505920 號、109 年 3 月 18日台財促字第 10925507130 號等函釋意見,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申請契約變更,增(修)訂調整契約條款,以協助減輕營運衝擊或負擔。
☑備註
☑驗證碼
19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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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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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