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維護身心障礙者生活,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與發展,透過身心障礙者 創業所需房舍租金或設備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 6 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二.年齡二十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認定基準點以本案收件日計算)。
三.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所經營之行業,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屬獨資、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辦 理商業登記其以合夥名義創業者,應於所創事業登記為共同負責人。自公司登記或商業 登記(執業許可證)取得核准之日起二年內者始得申請,其營業稅籍及營業地址應設於本 縣內。
六.非經營公益彩券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七.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補助內容與項目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 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二)向政府機關承租者得以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證明,不須辦理公證,租金補助之租 賃契約金額核算,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三)申請房租補助之房舍,應座落於本縣且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雙方之直系 親屬所有。
二.設備補助(不含耗材):創業必須使用之設備,每案最高得補助總設備費百分之五十,最 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買受人應以創業單位為限,購置設備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三.申請房租、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備註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承辦⼈員林先⽣,諮詢電話(05)552-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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