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計畫快訊】臺北市政府109年度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計畫目的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素養、美化都市公共空間及鼓勵藝術工作者發揮藝術創意辦理公共藝術,特訂定本須知。
☑補助對象
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及學校。
☑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者,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補助上限;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萬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款限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同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同時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獲補助者,申請者應於申請表中敘明。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得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公共藝術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同一申請者申請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備註
一、 有關109年度第3期公共藝術補助相關申請作業內容請依申請須知辦理(相關申請表格文件請連結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網站重要消息下載)。
二、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受理期間為109年6月17日(三)起至109年7月17日(五)截止,欲申請者請於截止日前將申請應備文件送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源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驗證碼
92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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