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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109年度居家護理機構設立補助計畫(第二次)
☑計畫目的
一、 佈建居家護理機構,強化居家護理服務量能。
二、 建立家庭護理在基層健康照護之社區模式。
三、 提升癌症末期、糖尿病、失智症照護之品質與健康覆蓋率。
☑補助對象
(一) 第一年: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
1.於公告日後,有意願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居家護理機構者(即尚未取得開業許可)。
2.於公告日前或後,已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地方政府許可開業之「個人設置」居家護理機構,且於開辦後尚未符合居家護理機構評鑑資格無法參加評鑑者。
(二) 第二年及第三年:延續計畫之居家護理機構
1.已申請本計畫第 1 年,執行績效表現績優者,得延續申請補助第 2 年及第 3 年。
2.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於開辦後尚未符合居家護理機構評鑑資格無法參加評鑑者,得於開業後參加評鑑,如經評鑑合格,本部得賡續受理申請補助。倘因本部政策未辦理評鑑,將調整評鑑合格認定。
☑補助原則及內容
(一) 第一年: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
1.第一年申請本計畫之機構型態。
2.以癌症末期、糖尿病、失智症照護等專業特色之家庭照護模式為主。
3.可申請開辦設施設備費上限 25 萬元、儀器設備費、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研究所學位學程學雜費)及差旅費上限 50 萬元、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 50 萬元,最高補助計 125 萬元。
4.設置區域屬山地鄉原住民族及第二、三級離島地區申請補助者,開辦設施設備費上限 50 萬元、儀器設備費、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研究所學位學程學雜費)及差旅費上限 70 萬元、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 50 萬元,最高補助計 170 萬元。
(二) 第二年及第三年:延續計畫之居家護理機構已申請本計畫第 1 年,本部依執行績效表現績優者,得延續申請補助第 2 年及第 3 年;依第一年申請型態分類補助,如下:
1.原以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繼續申請第 2 年及第 3 年者。
(1) 可申請維護費、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研究所學位學程學雜費)及差旅費上限 20 萬元、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 50 萬6元,最高補助計 70 萬元。
(2) 設置區域屬山地鄉原住民族及第二、三級離島地區申請補助者,維護費、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研究所學位學程學雜費)及差旅費上限 30 萬元、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 50萬元,最高補助計 80 萬元。
☑備註
二、申請方式:請申請單位將申請計畫書一式10份函送本部提出申請,逾時概不受理。本部將依審查評分結果決定計畫補助之優先順序。
☑驗證碼
92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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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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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