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110年桃園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
☑計畫目的
為使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並發展出自我特色,以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特訂定本徵選及獎勵計畫。
☑補助對象
本計畫所稱演藝團隊係指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立案,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或其他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立案滿一年以上。
(二)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公開演出,申請年度應有展演製作*一個以上。
(三)聘有行政人員至少1名。
(四)提出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具體計畫(為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營運款項自籌能力者。
☑補助原則及內容
依照「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一)本計畫補助要項主要以團隊於計畫執行過程中之相關費用為主,含固定之公室或排練場租金、專職團員培訓費用、創新作品研發、行政人員薪資、勞健保險或其他行政費用等。
(二)本補助得用於鄉鎮巡迴、校園推廣、團隊交流觀摩、聯合成果展演、團隊獎補助等。
(三)限制:申請團員培訓津貼者計畫期間,團員更動比率不得超過40%。
(四)獎勵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1月16日止。
☑備註
本計畫收件時間: 109年12月14日起至110年1月15日止,收件截止日後預計30個工作天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酌情延長。相關申請書表格及範例內容請逕上本府文化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輸入「傑出計畫」(http://culture.tycg.gov.tw/)自行下載利用。
☑驗證碼
612111
![]() |
![]() |
計畫標籤
-
演藝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