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部110年度推廣文化平權補助
☑計畫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保障公眾平等之文化參與及文化近用權, 且確保國人不因特定身分、社會性/別、身心狀況、年齡、地域、族群及其 他條件等原因產生差異之示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中 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補助原則及內容
一、補助項目: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相關活動。
二、補助原則:
(ㄧ)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出資或捐助之法 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申請計畫如已獲本部及所屬 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 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等補助者,本部不再重 複補助。
(二)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附件,如有新訂頒之規定,以新公 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 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 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六。
2. 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七。
3. 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八。
4. 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5. 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本要點不補助康樂、純巡演(迴)、參訪性質活動,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 資、行政管理費、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與硬體設備購 置等費用。臨時人員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 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
☑備註
一、文化部-綜合規劃司02-85126789呂小姐
二、補助時間:
1.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要點_民間團體
109/12/04~110/01/03 23:59
2.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要點_個人
109/12/04~110/01/03 23:59
☑驗證碼
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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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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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