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10年度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
☑計畫目的
行政院將2019年訂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為落實地方創生,發展城鄉特色產業,鼓勵國內中小企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導入循環經濟、數位經濟與體驗經濟,共同擘劃城鄉創生轉型,培育在地人才,吸引產業進駐及人口回流,創造多樣性城鄉產業發展生態體系,藉此繁榮地方經濟,達成城鄉創生之目標。
☑補助對象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一)A類:1家企業提出申請,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B類:3家以上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皆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三)申請企業需能開立統一發票。
註: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二、財務狀況
(一)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1年度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二)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提案廠商及其負責人3年內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三、提案廠商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3年內不得有曾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之情事。
四、提案廠商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五、提案廠商於3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六、提案廠商單位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情事。
☑補助原則及內容
申請
類別 |
A類(單一企業) | B類(企業聯合) |
申請重點 | 提出城鄉創生發展藍圖,發揮示範性與影響力,帶領在地共同發展設計重塑 | 展現團隊經營共識,擘劃城鄉事業,透過跨域合作與在地深耕,帶動城鄉繁榮 |
期程規劃 | 8個月 | • 20個月(最後1年需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結案)
• 第1年執行成果審查通過方可執行第2年計畫 |
輔導上限 | 100萬元 | • 500萬元
• 第1年計畫輔導款比例以不超過總輔導款50%為限 |
提案條件 | 有明確之創生場域範圍,並擁有或取得該場域長期使用權 | |
須為中小企業 | • 3家以上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皆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需檢附聯合提案團隊內部合作意向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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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指標 | 共同指標
1. 新增營業額(仟元) 2. 受僱者薪資成長 3. 新增就業人數 自訂指標(依計畫屬性自訂,或可參考附件八、輔導計畫自訂績效指標參照表) |
共同指標
1. 新增營業額(仟元) 2. 受僱者薪資成長 3. 新增就業人數 4. 帶動地方投資額(仟元) 自訂指標(依計畫屬性自訂,或可參考附件八、輔導計畫自訂績效指標參照表) |
☑備註
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電話:02-2366-2248 張先生、02-2366-2226 呂小姐
二、本計畫採線上申請,請將下列應備資料備齊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本計畫官網(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待系統自動回覆回函後,即可確認送件成功。
☑驗證碼
75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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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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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