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110年度先進產業策略性落實計畫
☑計畫目的
本補助之推動,旨在提供給新創企業募得種子投資後所需之新創補助資 源,促進新創事業取得國內外募資和市場合作機會,使受補助企業可獲 得A輪募資或獲得訂單為目的。
☑補助對象
(一)本年度補助公告日前,依公司法設立或註冊之國內外獨資、合夥事業、本公司或子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
- 1.屬「物聯網(IoT)」、「健康照護(Healthcare)」等相關領域。
- 2.「物聯網」(IoT) 領域:未滿5年之新創企業(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公告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健康照護」(Healthcare)領域:未滿7年之新創企業。【以申請一案為限 】
- 3.已取得投資金額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之新創公司(投資者為企業、法人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作業要點所定義天使投資人),並提出佐證(如:契約書、投資協議與匯款單等)。
- 4.擇一檢附下列文件:
- (1)進駐林口新創園同意書或契約(註1)。
- (2)入選於林口新創園之國際加速器推薦書。
- (3)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單位之推薦書。
- 5.場域驗證規劃(提案計畫應擬訂場域驗證規劃內容與佐證資料,並說明未來收費機制。例:預計合作對象/洽談中對象、合作項目概述、預計實施場域與合作金額)。
(二)獲補助之企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並於指定期日完成,達成計畫結案;未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核定,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經費。
- 1.計畫簽約後3個月內,完成「林口新創園」進駐,進駐時間至少6個月。
- 2.結案前完成僱用我國員工2名以上,且獲得企業合作支持(如:策略性投資或訂單等)。
(三)獲補助之企業,由本計畫提供加速器輔導推進商業資源與技術偵蒐評估分析資源,並協助輔導計畫內容,提升營運規劃與執行能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若違反者經查證屬實後,將以退件處理:
-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4.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或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6.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註2)。
- 7.公司及負責人若有涉及訴訟情形,應主動揭露說明。
- 8.委託研究或驗證單位不得為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定義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規定(註3)。
☑補助原則及內容
- 計畫期程為12個月以內。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600萬元,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不得超過企業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 計畫經費應與公司最近三年營業額經費相當或合理範圍。
- 計畫總經費包括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及行銷推廣業務費等科目(附件D、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備註
☑驗證碼
54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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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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