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補助對象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 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 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 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 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所主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三) 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四) 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五) 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備註
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
1.傳統戲曲類、文學類、社區文化類:分機3525 賴小姐
2.視覺藝術類、舞蹈類、影音藝術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分機3527 何小姐
3.音樂類、傳統音樂類:分機3593 胡小姐
4.現代戲劇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含民俗技藝)、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族類:分機3601 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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