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為鼓勵國內法人、團體與國際藝文機構透過跨域文化專業合作,創製新作品,開創文化創製多元面向、發展深化區域連結網絡、開展合創成果的跨境流通傳佈、專業資源連結以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特訂定本專案辦法。
補助對象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不包含政府(及以其為主要捐助人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政黨。
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二)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於獲補助者及其合作對象所在國家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因執行本計畫所發生之實際支出,但不包括硬體建築、設備採購及投資費用等資本門支出。
(三)與計畫執行直接相關之人事費、旅運費及獲補助者及其合作對象所在國家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生活費,但每一申請案人數應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且不得逾計畫預估之總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
(四)擬委託第三人提供具高度專業性之勞務費用。
(五)以補助金辦理採購,如構成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要件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獲補助者向第三人採購之金額逾核定補助計畫預算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其超出部分不列入補助額度。
(六)本辦法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基金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原核定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備註
(一)申請人應檢具之申請表、各項文件、資料應依附件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4月15日至5月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本專案採線上申請,「國藝會藝文補助資訊系統」http://granter.ncafroc.org.tw/ok/online/。
(三)計畫書須以中文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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