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配合農曆年節將屆,高雄過好年活動,補助本市商圈舉辦推廣活動,以促進本市商圈發展,帶動商圈人潮及商機,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 計畫期程
自核定次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
三、 申請資格
申請補助之商圈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依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成立之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
(二)曾經主管機關輔導且補助之商店街區組織。
(三)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成立之商圈團體,檢附本局審核通過函。
四、 受理期間
(一)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8日17時止。
(二)申請案應於受理期間送達「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逾期不受理。
五、 補助內容
(一) 本計畫採評比機制,於彙集各商圈提案後,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辦理審查,並依審查結果綜合評定分數,分數未達70分時,不予補助;分數達70分以上,依分數衡酌補助金額,每處商圈最高補助額度50萬元。
(二) 商圈組織應檢具申請表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商圈推廣活動補助,每一商圈組織限提一案,商圈範圍重疊者(含部分重疊)得審酌擇優補助。
(三) 提案內容以商圈組織推動之實體活動為主,應具有該活動實質辦理規劃,不得以一次性舞台活動為主軸,需涵蓋該活動衍生之後續作法、創意或創新形象產品製作或服務(但不包括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計畫項目),且應敘明與前次之活動延續性,以刺激遊客消費意願、帶動商圈商機為目的。獲補助之商圈不得因審查結果任意變更計畫內容。
(四) 提案者應提供111年及112年市府補助過好年及各項行銷活動補助辦理情形與成果。
(五) 申請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細項內容,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書所列活動辦理所需經費之百分之八十,補助款不得用於禮品、紀念品、伴手禮等無償商品、商圈自有網站行銷、雜費及人事相關(專業人員例外)費用。受補助對象須提列自籌款,自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等相關費用替代。
(六) 提案若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資源者,不得再申請。
(七) 送件時請自行檢查申請文件是否有欠缺,主管機關得不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逕予駁回其申請。
六、 程序及審查方式
(一) 申請
1.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2. 應備文件
(1) 申請資料表。
(2) 申請計畫書。
(3) 申請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
(4) 去(111)年度至受理截止日之申請單位會務運作相關資料(任期內之理事長當選證書、組織會員名冊、112年1月1日至受理截止日期間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會議紀錄提送主管機關核備相關文件等)。
(5) 參與本次活動之店家名册及店家同意參與文件(參與店家須位於「商圈範圍」內,且店家代表人應親自簽名及蓋店章)
(6) 其它經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 審查
1. 符合商圈資格審查之提案進行審查綜合評定排序。
2. 簡報時請商圈理事長或理監事應親自簡報及到場說明,若非由理事長或理監事簡報者及說明者,得不予補助。
(三) 核定補助金額
各商圈按審查評定核定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