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起源
勞動部在參考歐盟1997年提出的「第三系統就業與區域發展」政策方案精神,及結合「921大地震—以工代賑」、「災區重建大軍就業方案」及「永續就業工程計畫」的本土經驗,於2001年以「讓失業者在地永續就業」為理念進一步擴大發展成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期藉由第三部門在地方的活力,推動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建構促進就業合作夥伴關係,進而滿足社會需求,凝聚社會力量,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二、計畫目的
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
三、計畫執行
(一)補助對象(提案單位):民間團體、政府部門。
(二)協助對象:失業者與就業服務法第 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
(三)補助費用:工作津貼(含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雇主負擔部分)及其他費用。
(四)進用人員:
(1)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2)依本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七十六小時。
(五)專案經(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368元、33,280元、36,192元。
(六)其他費用: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雜支等推動計畫必要費用。
四、113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自公告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受理提案。最新提案須知及計畫撰寫格式,請至業務專區/多元就業/年度提案須知或計畫撰寫格式查詢下載。
截止日期
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