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嘉義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二)補助項目:本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三)資格條件:
1、立案之社會團體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5萬元整,經費用罄後即不予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5萬元整。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嘉義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

截止日期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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