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暨彰化縣環境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
二、 目的:
(一) 爲落實全民環境保護理念,鼓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積極辦理訓練、研習工作,以培育環境教育人才,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以達到永續發展目的。
(二) 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夥伴關係,鼓勵本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有意轉型環境教育相關領域或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財團法人、民間團體,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訓練、研習,使社會大眾認識、學習環境及永續發展相關議題。
三、 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 補助對象為本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有意轉型環境教育相關領域或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財團法人、民間團體。
(二) 環境教育推廣活動範圍:永續發展教育、能源及資源教育、資源回收、海洋教育、生態保育教育、綠色採購(消費)教育、食農教育、低碳生活及特殊環境議題(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等)等環境保護相關議題。
(三) 環境教育專業領域: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氣候變遷、災害防救、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及資源管理、文化保存、社區參與等相關領域。
四、 補助類別:
(一) 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實作、研習或其他活動,並應結合環境教育意涵。其中戶外學習應優先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二) 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教材、課程增能訓練等相關作業,及本縣或相鄰縣(市)學校、社福機構或團體之戶外環境教育活動。
五、 補助原則:
(一) 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獎品、紀念品及制服。
(二) 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講師鐘點費、誤餐費、研習手冊印製、稿費、影像費、圖片費、印刷費、材料費、租車費、交通費、場地布置費、設備租用費及其他辦理訓練、研習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
(三) 補助原則採部分(或酌予)補助,且補助比例不得超過所提計畫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屬單位內參訪行程之相關經費,補助額度上限為總補助額度之50%,並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四) 對於同一申請單位之補(捐)助金額,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之單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尚未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之單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4萬元為限,總補助經費80萬元,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五) 受本局補助之單位,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應給予參與者優待,並載明於補助案申請計畫書。
(六) 另當年度受補助之單位,本局得要求該單位配合本縣環保政策宣達等 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