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並補助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結合本市產業、觀光、文化、美食,帶動會展相關產業發展,並鼓勵依法設立之本市公司、商業、工廠,透過參加展覽拓銷產品,提升企業競爭力。
一、申請資格:
(一) 辦理會議、展覽或活動:
1. 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並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同一申請單位或同一負責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案為限,另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3. 國際會議: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會議,係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四十或八十人以上之會議。
4. 國際學術研討會: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係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交流與合作之會議。
5. 國際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展覽,係指參展攤位一百個以上,且參展國家三國以上或參展外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國際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6. 有助產業發展或國際行銷之活動:
本計畫所補助之有助產業發展或國際行銷之活動,係指下列
(1) 國際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活動。
(2) 全國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代表地區達五個直轄市或縣(市)以上,且每直轄市或縣(市)參與人數二十人以上之活動。
(3) 展覽活動: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覽。另展覽活動僅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4) 企業活動:所在地非登記於本市之公司所舉辦,參與人數達二百人以上之會議或活動。
(二) 國外及於本市參展:
1. 依法設立之本市公司、商業、工廠,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同一申請廠商或同一負責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案展覽(含國外參展及本市參展)為限,另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3.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外參展,係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國際展覽,且舉辦地點於國外者,可參考國貿局已公告核准補助之國際展會。
4. 本計畫所補助之本市參展,僅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5. 每一參展廠商使用攤位之標準展格面積至少需8.1平方公尺以上。
(三) 同一補助或展覽已申請或獲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包含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其參展團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補助額度:
(一) 國際會議: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會議,係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四十或八十人以上之會議。
2.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會議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3.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二) 國際學術研討會: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係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交流與合作之會議。
2.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學術研討會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3.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三) 國際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展覽,係指參展攤位一百個以上,且參展國家三國以上或參展外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國際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3.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展覽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4.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四) 有助產業發展或國際行銷之活動
1. 國際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活動。
2. 全國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代表地區達五個直轄市或縣(市)以上,且每直轄市或縣(市)參與人數二十人以上之活動。
3. 展覽活動: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覽。(本補助之展覽活動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4. 企業活動:所在地非登記於本市之公司所舉辦,參與人數達二百人以上之會議或活動。
5. 前1至4款之活動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活動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6.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5萬至上限30萬元整。
(五) 國外及於本市參展
1. 國外參展: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最高得補助3萬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千元,補助上限最高5萬元整。
2. 本市參展: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最高得補助1.5萬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千元,補助上限最高3萬元整。
3.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展覽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三、受理申請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至112年10月31日,並最遲須於補助會議、學術研討會、展覽、活動舉辦或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公告日起算30日內即舉辦者或參展者不受前述說明之「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之限制,惟仍須於「首日之前5日提出申請」),以申請文件郵寄之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
(二)本市補助會議、學術研討會、展覽、活動舉辦或參展期間:公告日至112年11月30日。(不含111年舉辦及參展者)。
(三)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
(四)112年度補助款用罄即截止申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截止日期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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