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8 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 勵辦法第 5 條。
貳、 計畫目的:
一、 落實族語家庭化、社區化及部落化,推動沉浸式族語教學及營造族語生活環境。
二、 獎勵個人、家庭、社會團體及政府機關。
參、 辦理機關:
一、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 協辦機關:
(一) 行政院所屬部、會、處、署
(二)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肆、 獎勵項目、名額及獎金:
一、 終身貢獻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
二、 原住民族語言傳承獎:
(一) 原住民族語言幼兒三名,每名頒發獎金二萬元。
(二) 原住民族語言保母三名,每名頒發獎金二萬元。
三、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
(一) 個人獎項:
1. 原住民族語言教保員一名,每名頒發獎金二萬元。
2.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一名,頒發獎金二萬元。
3. 原住民族語老師一名,頒發獎金二萬元。
4. 推動族語公務人員三名,每名頒發獎金二萬元。
(二) 團體獎項:
1. 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一族:頒發獎金五萬元。
2. 推動族語機關二所,每名頒發獎金五萬元。
3. 推動族語團體三組,每名頒發獎金五萬元。
(三) 特別獎:
1. 得視年度參選情形增設本獎或另行推薦人選。 2. 獎金比照個人獎項二萬元、團體五萬元。
伍、 申請薦送方式:
一、 本計畫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原住
民族語言教保員、原住民族語言保母、原住民族語言幼兒等獎 項之申請、審查原則及方式,依所屬專案計畫辦理。其餘獎項 申請方式如下:
(一) 終身貢獻獎:由個人自薦或由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或自薦。
(二) 原住民族語老師及推動族語公務人員:由機關或學校推薦或自薦。
(三) 推動族語團體獎:由法人或社團推薦或自薦。
(四) 推動族語機關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推薦或自薦。
二、 各獎項應於 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前,將相關申請資料送達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