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縣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
(二)本縣立案團體、法人。
(三)非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縣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
三、 演出活動於本縣辦理為原則。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及本縣立案之團體、法人,其演出活動辦理場所於國家級展演場地(如兩廳院、國家歌劇院、衛武
營等) 者,以及經本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縣交流者,不受前項限制,由本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以補助。
前二項演出活動以有助於提升本縣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四、 本要點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五、 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收件。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截止日期
202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