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背景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告116年度「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受理申請。補助對象為依法於桃園市或中央立案之各級非營利民間團體,適合辦理桃園觀光推廣、文化旅遊、地方特色或具公益性質活動的團體評估。
補助重點:
- 申請者須依申請須知於期限內檢附公文、申請書、計畫書與經費概算等資料送交觀光旅遊局。
- 補助項目包含觀光宣傳、觀光活動、促進觀光產業升級研究發展,以及其他能促進桃園觀光營運與發展事項。
- 同一民間團體年度補助一般以新臺幣2萬5千元為原則;具公益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民間團體,每案最高新臺幣30萬元,全年累計不超過30萬元,專案核准除外。
- 申請案件已獲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將不再受理。
申請提醒:團體應先確認立案資格、活動是否能具體促進桃園觀光發展,並檢查經費項目是否與觀光推展直接相關。若屬社區或地方團隊,應在計畫中清楚呈現在地特色、參與對象、活動效益與後續核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