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113年度彰化縣SBIR計畫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轄內小型企業經營佈局,並帶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促進未來經濟發展。特依據本府 113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彰化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作業要點」(以下稱本
要點)。
二、申請資格:
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縣內小型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發,並帶動縣內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
(一)設籍(立)於彰化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8.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不在彰化縣內。
9.不同申請案件廠商負責人相同者,或經本府認定屬重複投遞性質者。
10.相同或類似計畫創新研發內容已獲得其它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業者應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計畫屬性:
本計畫屬性依計畫領域區分為「智慧機械」、「車輛運輸」、「民生化工」、「生技與食品」、「紡織」、「創新服務」等六大領域。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
1.「創新技術」: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且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發或創新應用,具有創新性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創新服務」: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的建立,或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經營或服務模式之創新,進行具產業價值或科技含量之創意設計或數位內容。

六、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附件 D: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 50%,且補助上限為 100 萬元整,已連續 2 年獲得本計畫之補助廠商,自籌款編列經費需超過需求補助款 1.5 倍,補助款上限為 100 萬元整,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最長得延長一個月(以契約生效日起算)。

截止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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