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113年青年穩定就業獎助計畫

一、計畫緣起: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企業降低人才流動,引導企業提昇勞工薪資,促進勞工穩定就業,協助青年職涯發展,鼓勵青年積極尋職,提升就業意願及累積職場發展實力,進而創造勞資雙贏,特辦理本獎助計畫。
二、辦理單位: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三、申請資格、項目及額度:
(一)申請資格:
1. 移居青年:
移居並設籍於屏東縣,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1)年滿 15 歲至 44 歲(含)之本國籍青年。
(2)自申請日(含)前 5 年內,連續設籍於外縣市達 1 年以上。
(3)112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始連續設籍於本縣,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且勞務所在地於屏東縣,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0,301 元以上者(醫事人員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4,801 元以上)。
2.返鄉青年:設籍於屏東縣,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1)年滿 15 歲至 44 歲(含)之本國籍青年。
(2)自申請日(含)前 5 年內,於本縣以外縣市連續工作達 1 年以上。
(3)112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始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且勞務所在地於屏東縣,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0,301 元以上(醫事人員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34,801 元以上)。
3.應屆畢業青年:
112 學年度(民國 113 年畢業者)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1)112 學年度畢業之大專院校青年(教育部、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 112 學年度應屆畢業相關證明文件)。
(2)29 歲(含)以下,設籍於屏東縣(或戶籍遷移至屏東縣)。
(3)依 112 學年度大專院校核發之畢業證書核發日(次日)起 6 個月內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且勞務所在地於屏東縣,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繳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0,301 元以上(醫事人員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4,801 元以上)。
(4)若 112 學年度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者,申請及受僱日期自退伍日次日起 6 個月內,受僱日期不受畢業證書核日(次日)起 6 個月內就業之限制。
(5) 111 學年度(民國 112 年畢業者)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於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者,申請及受僱日期自退伍日次日起 6 個月內,受僱日期不受畢業證書核日(次日)起 6 個月內就業之限制。
(二)申請項目及額度:移居、返鄉及應屆畢業青年申請穩定就業 6個月及 12 個月獎助金:自申請核定日起連續達 6 個月以上,得申請第 1 次穩定就業獎助金,獎助金額為新臺幣 30,000 元整;自申請核定日起連續達 12 個月以上,得申請第 2 次穩定就業獎助金,獎助金額為新臺幣 30,000 元整。

截止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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